
——第80期——
妙言至径 大道至简
▼
法律不是高悬于头顶的利剑,而是温暖于心底的明灯。——爱德华·柯克
一、离婚后“彩礼”退不退?最高法明确! 国简观点:又快春节了!中国传统的“对亲结义,婚迎嫁娶,送彩礼”的时候又到了。现在有的地方彩礼是越来越高,娶个老婆都娶不起!有的人咬咬牙,想只要娶个好媳妇,几代人拼拼凑凑个高彩也就忍了算了!可人们也担心花了高额彩礼,娶个老婆没多久闹离婚怎么办?彩礼还要不要得回?这回最高法院抢着春节超前明确了!《规定》主要从四个方面为涉彩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一、遵从《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基础性规定,进一步具体规定到法院怎么判,即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让现实中“仙人跳”跳了也没用,得退钱。二、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性质是情感恋爱消费。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三、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扩展了,过去一般都是恋爱婚约或结婚的男女双方起诉。现在涉及给付和接受彩礼的双方父母,同样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通俗的讲,过去是男女可告,不告父母;现在男女及双方父母都可以告。一句话,反正以婚恋索骗彩礼就是不行。四、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各自的处理规则。第一种情况,双方已结婚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返还比例。第二种情况,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关键注重双方是否真实的以结婚为目的,是否共同生活,夫妻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领结婚证等。 二、农村老人快给不起压岁钱了,别让攀比之风让年俗变了味 近日,有网民反映当地“过年给孩子拿红包攀比严重,涨到最低200元,给农村老年人增加很大的经济压力和烦恼”。对此,安徽阜阳官方回应称,将引导基层将压岁钱的合理发放纳入村规民约。 国简观点:这一消息之所以形成一波热度,在于关切了群众的痛点。不止农村老人,有的在外打拼者也直言“怕回家”,就是因为“人情债”让人感觉吃不消。压岁钱标准暴涨,并非乡村老人自我推动,而是受到某种奢靡“时风”冲击的结果。这一“时风”既由网络上的浮躁风气所催生,也自城市地带吹拂而来。种种因素叠加,使得攀比风越来越浓。这一问题似小实不小,其实移风易俗作为家国大事一直在深入推进。2022年12月30日,民政部召开全国婚俗改革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以专项治理为抓手,大力遏制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与此同时,遏制过年红包攀比之风,也有赖于个体承担起更大责任。如果个体皆能理性而为,对不良风气说“不”,则是对政府治理的积极呼应,其效果不可小视。试想,如果家家户户都能自觉抵制人情攀比,何愁红包负担不减?何愁“重上加重”的恶性循环不消?这虽是漫长过程,但也值得期许。 ●1月15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 ●1月18日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法的变迁》——狄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