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xx与曾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0)湘13民终2号,作为被告代理人代理的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向法院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但通过一审、二审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都被驳回。被告之所以能在本案中获胜,关键在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第十七条。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这两条规定,本案原告未能提供相关债权凭证,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方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后,原告未能够继续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方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