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的竞买须知中明确提示房屋有租赁,买受人拍下该房屋后,能否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如何理解“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的除外规定?
基本案情
案涉房主因未归还甲某的钱,甲某经起诉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涉房屋。法院决定对该房屋进行拍卖,拍卖前,查明该房屋于2014年5月抵押登记于某银行,抵押金额四十六万元。另查明该房屋于2014年12月出租给了乙某,期限十年,月租金二千元,乙某已预交了上述期间内的房屋租金24万元。法院在竞买须知的“产权情况及瑕疵说明”中提示:该商品房有一份租赁期限为十年的租约,且该租约租赁期的租金已全部支付。最后,甲某竞拍下了案涉房屋,并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甲某拍下房屋后,要求承租人乙某返还案涉房屋,但承租人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绝返还。于是,甲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某返还房屋。
法院判决
二审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案涉租赁物先设立抵押权,再设立租赁关系,后因实现抵押权由甲某买受。因此,房屋上的租赁关系对房屋买受人甲某没有约束力,甲某对房屋的物权可排除租赁权。竞买须知并没有约定买受人放弃租赁期间的物权利益,权利放弃须权利人明示,竞买须知不能对抗甲某的物权。于是,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甲某要求乙某返还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关于“买卖不破租赁”,《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关于“抵押不破租赁”,《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而原《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法律解读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本案中,案涉房屋的抵押权设立在租赁前,但抵押权人并非房屋买受人,也并非抵押权人申请拍卖房屋。在此种情况下,房屋租赁人能否对抗买受人?一审法院并未阐述该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房屋的租赁关系对买受人甲某没有约束力,甲某的物权可以排除乙某的租赁权。理由如下:
第一、虽然甲某并非抵押权人,但甲某申请拍卖该房屋后,法院分配执行款项时,优先清偿了抵押权人的全部债权,也即抵押权人实现了抵押权。至于是否由抵押权人拍下案涉房屋,与抵押权人实现债权无关。
第二、案涉房屋存在抵押权,房屋租赁人应当意识到可能会因抵押权实现而无法继续租赁房屋,但仍然愿意与出租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租赁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第三、权利放弃必须明示,竞买须知未约定买受人放弃租赁利益,也没有其他证据显示甲某在竞买时明确同意放弃物权利益,因此,竞买须知也不能对抗甲某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