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溆浦县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上山砍柴,被凶手砍死。公安机关受案后,迅速组织优秀警力侦破,目标锁定在犯罪嫌疑人黄长腊,后经公安审讯,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起诉到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受托为黄长腊辩护,我记得当时,好多人劝我不要为杀人犯辩护,也有人关心我,劝诫我不要辩了一个会被判死刑的案子不成功而对我的律师生涯产生不利影响。
但这些我都不听,还是决心为他辩护,就算是故意杀人犯,也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这是法律的规定。
受托后,我仔细查阅了每一份证据,多种证据都指向黄长腊就是杀人犯。可是我会见他的时候,他跪在我面前,说他没有杀人。我就问他,那为什么要承认自己杀人呢?他说了好多原因,我也不太相信。
会见回来后,我又花了2天功夫将整个案卷仔细的逐页看了一遍,发现法医的尸检报告里附有许多照片,其中受害人(死者)手里握有一撮头发,但没有看到这个头发的鉴定。我就去找法官,询问是否还有案卷材料没有给我阅卷。法官说全部让我复印了,我问法官有没有死者手里头发的鉴定,法官也说没有看到。
过后我电话联系了尸检法医,问黄长腊杀人案中死者手里的头发有没有现场提取与鉴定?他说有从死者手里提取,但没有鉴定。
我就依法申请对死者手里的头发与被告人黄长腊的头发分别进行鉴定,结果,死者手里头发为B型,被告人黄长腊为O型。我就将这两份报告提交给法院,法官庭前问我提交这两份鉴定报告意义何在?
我就说:“一、从现场看,死者手里握有头发,说明死者与凶手进行过搏斗与反抗,死者手里的头发就是凶手的。鉴定表明,我当事人不是凶手,凶手另有其人。二、如果死者手里的头发不是凶手的,是凶手为了避开侦破视线,故意将他人的头发塞在死者手里,伪造现场,说明凶手很狡猾,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犯罪经验。而我的当事人黄长腊没文化,也从未有违法犯罪的前科。按常理就不是他所能为。所以,他不是凶手!”
从案发现场看,死者手里的头发不管是不是凶手的,都与我当事人黄长腊无关,扯不上法律的因果关系,逻辑上也不能成立。
所幸,法官睿智的采纳了我提交的证据和观点,几经周折,多方申诉,最后此案黄长腊被无罪释放。按当时的国家赔偿标准,还赔偿了14万元。
当然,此案的成功主要得益于我国刑诉法实行了“无罪推定”、“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也得益优秀睿智的丁大法官的依法圣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