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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简周刊|第68期

文章作者: 管理员 文章来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9-27



——第68期——

国简周刊

妙言至径 大道至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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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罗伯斯比尔



法治热点


一、假期外地车辆轻微交通违章免罚,体现人性化执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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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秋、国庆”假日期间,对非绵阳籍小型汽车因不熟悉道路在绵阳通行的轻微交通违法,四川绵阳公安交警部门将实行“只警告不处罚”的举措。
9月23日,绵阳公安交警发布消息称,“只警告不处罚”具体包含以下五类情形:1、未按规定临时停车,未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2、未携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经核实确有有效证件的;3、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放置临时号牌的;4、因交通事故或施工导致拥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越实线或在公交专用道专用时间内借道通行的;5、因不熟悉道路,违反导向车道通行和初次误入单行线、禁止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对情节轻微、经交通警察现场指出且违法行为人立即纠正的以上五类交通违法行为,绵阳公安交警将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国简观点:中秋、国庆长假即将来临,“轻微违章不处罚”的措施无疑不熟悉当地道路的游客打了一剂强心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人们的“出行焦虑”,体现地方执法温情。但有人会问:此举是否有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刚性要求,是否会助长司机的侥幸心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免罚”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随意放过,而是根据驾驶者的实际情况,秉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情节轻微的违章行为采取教育为主的形式不予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因此,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罚的这一措施并非超越“法理坐标”,而是完全有法可依的。在人流量大、车流量大的节假日期间,一味地严苛惩处并非“良药”,适当放开温情的执法通道才能让游客们的出行之路更加舒心。交警温情执法,并非不依法办事;而是法亦含情,有何不可?我们可以多选择相信广大游客有较强的交通规则意识;更可以多相信我国的法治文明有了大的进步与提高。



二、10岁小学生遭同学极端侮辱,法律能为受害者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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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一家长在网上发文,称自己四年级的儿子在校一年半时间内一直遭到同班同宿舍的同学赵某某霸凌。据网友发布内容显示,自己的儿子在家表现出想要轻生的想法,后在向其奶奶哭诉时才在奶奶的追问下说出自己遭到同学霸凌的事实。

9月26日,山西省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因赵某某、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责令大成双语学校立即整顿、限期整改;解除许某的校长职务,辞退副校长兼小学部主任裴某某、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白某某、涉事班级班主任辛某某和生活老师侯某。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对大成双语学校新学年缩减招生规模的决定。

国简观点:10岁的男孩,遭遇长达一年半时间的校园霸凌,“极端”一词已远远不足以概括施暴者的恶劣行径。此次校园极端霸凌事件,受害者可能要用一生去弥补,而霸凌者因年龄未满14岁,尚不够刑法的处罚标准,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最后只能以训诫收尾。这种处罚结果,必然又会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讨论,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被伤害的未成年人还是犯罪的未成年人?国简在此前就已关注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年龄问题,考虑到许多霸凌施暴者恰好处于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之间,于是在国简周刊:国简律师事务所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建议一览表中提出,草案第十二条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宜修改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二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建议将治安处罚起始年龄提前至十二周岁。不可否认是,学校、老师、家长在此次霸凌事件中都脱不了干系,但道德教育的作用终究有限,唯有法律惩戒才能以无法替代的威慑力遏制校园霸凌的苗头。保护和关爱未成年人,需要有一套更严格、更细致的标准,才能让每个孩子都在约束自身行为的前提下健康成长。


三、上海迪士尼拍游客照售118元被诉,隐形的霸王条款该较较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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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海迪士尼被诉一案。据了解,苏州大学法学专业的王同学因上海迪士尼在未经本人同意情况下,拍摄他游玩时的照片并打印售卖,将其告上法庭,起诉其侵犯王同学的肖像权、隐私权。

去年12月16日,王同学和朋友一起去上海迪士尼乐园游玩,在创极速光轮项目游玩结束后,工作人员告知王同学一行,乐园拍摄了大家游玩时的照片,可以以118元一张的价格出售给游客。

担心自己照片外泄的王同学,最终花费118元买下了照片。不过在回家后,王同学认为,迪士尼此举存在侵权行为,于是决定诉讼维权。据悉,王同学的民事起诉状中,要求上海迪士尼删除拍摄的肖像并向其赔礼道歉,同时返还王同学用于购买照片的费用118元并承担此案全部诉讼费用。

对此,迪士尼回复表示,游客在入园时已经和园方签订了条款须知。

国简观点:上海迪士尼被诉侵权一事,不少网友表示大快人心,并透露自己也有过被园区在不知名情况下拍摄照片,遭遇变相强制售卖的经历。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也就是游客的同意,景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更不能对外售卖。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于迪士尼所说的“条款须知”,园区并未对游客说清楚这些照片的用途,他们坚持声称的“入园即被视作同意条款内容”,这里的同意,有多少人是被迫的、有多少人是不知情的、游客是否有拒绝某条款的权利,还是未知数。对于这起个体纠纷,可见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加强,我们也希望,通过个案的抗争维权,推动经营者作出合理改变,与其在条款里设“套路”,不如补好法律的这堂课,诚信经营、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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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上午九点,芙蓉区司法局领导莅临我所检查关于律所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我所主任张琪热情接待并出席了座谈会。
会前,张琪主任引导大家参观了我所办公环境、党建文化墙等,介绍了我所的建所历程和发展特色。随后,一行人在我所会议室举行座谈交流会。会议伊始,张琪主任积极汇报了我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详细介绍了我所的党建工作、业务领域、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情况。
在听取我所主任发言后,芙蓉区司法局领导对我所的规范化建设成果表示肯定,同时为律所的管理、宣传工作提供了非常宝贵、中肯的意见。



法规速递

●9月19日 最高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

●9月19日 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



书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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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与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且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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