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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孕妇流产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文章作者: 陈鸿南律师 文章来源: 陈鸿南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07
西安孕妇流产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西安孕妇流产事件作为一起责任事故,涉事医院有没有医疗损害责任?如果医院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有没有其他法律责任?


2022年1月4日,陕西西安一名产妇家属发帖称,1月1日,自家小姨肚子疼打不通120,随后打110将小姨送往医院,晚上8点多到达西安高新医院,在门口由于核酸问题无法入院,说核酸超过了4个小时,一直等到晚上10点多,产妇出现大出血才入院抢救,导致8个月的婴儿流产。

1月5日,经省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认定该事件是一起责任事故,西安市卫生健康委责成西安高新医院主动与患者沟通,做好患者术后康复治疗、安抚补偿等工作;责成医院向社会公开道歉,积极反思和梳理工作流程中存在的隐患,要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优化就诊流程。西安高新医院已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1月6日,西安卫健委主任向流产孕妇鞠躬道歉。

从法律的角度看,既然西安孕妇流产事件是一起责任事故,那么涉事医院有没有医疗损害责任?如果医院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有没有其他法律责任?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孕妇流产原因发生在诊疗活动开始之前,医院无需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但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的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本案中的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因为防疫需要,限制了孕妇及时就诊,导致了孕妇流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违背了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的宗旨,违反了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的法定义务,明显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医院作为专业性很强的经营机构,虽然防疫需要具有正当性,但是,该正当性不能侵害病人及时就诊的权利,不能免除医院对病人进行及时救治的义务,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涉事医院虽然无需承担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孕妇进入医院后,因防疫障碍导致孕妇延迟就诊两个小时,造成孕妇流产,医院对此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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