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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简周刊|第37期

文章作者: 管理员 文章来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2-14

—— 第37——

国简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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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最高法:进一步完善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规范

    · 张某诉山东省某县某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执行监督案

    · 李某诉湖北省某市某街道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监督案

    ·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



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王安石

 新规速递


一、最高法:进一步完善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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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系统总结了人民法院近年来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经验,针对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对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系列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指引。《意见》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改革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的要求,立足我国执行工作处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历史时期,全面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在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中的职能作用。

《意见》对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立案受理问题进行了规范,对实务中当事人向执行法院及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督促执行的适当途径,作出了指引和要求;针对应通过仲裁或实体诉讼途径解决的相关案件,明确指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通过寻求实体争议救济程序解决,消除已有规范的模糊执行;对多次和重复申请执行监督问题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效率。

《意见》对申请执行监督的期限进行了规范,明确申请人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及因超过提出执行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应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这有利于维护执行秩序的稳定,切实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意见》在明确申请执行监督的一般性规定和途径的同时,参照人民法院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的改革精神,进一步厘清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范围,明确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条件,全面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在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中的职能作用。

《意见》还补充规定了三种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结案方式,并对结案文书的要求进行了规范指引。


国简观点:

习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不仅需要体现在公正的判决上,更需要让生效的判决得到切实的执行。执行难,难执行一直是多年来的顽疾,“嬴了官司输了钱”是执行难的真实写照。《意见》的出台是致力于从监督层面上解决“执行难”,是规范当事人、法院、律师在处理执行案件时的指引和要求,旨在更好的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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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 


一、张某诉山东省某县某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执行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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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张某向某镇政府申请公开其所在村村民签订的《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分配安置协议》(下称《安置协议》)。该镇政府作出《答复书》载明:张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咨询。2020年6月15日,张某不服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提起行政诉讼。某县法院认为镇政府作出书面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答复书》,责令重新作出答复。某镇政府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张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认为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不予立案执行。2022年3月,张某向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张某申请公开的《安置协议》相关信息关涉其切身利益;因村委换届问题,该村旧村改造拆迁项目由某镇政府代管;某镇政府未执行判决的理由是即使重新作出答复也是告知张某向村委咨询。某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镇政府对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本案中,某镇政府存在未完全履职的情况,应当对张某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重新作出答复,原审法院应当予以强制执行。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对张某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某镇政府采纳检察建议,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并监督指导村委予以公开,同时书面答复张某可前往村委查阅。张某前往村委查阅该村《安置协议》,了解到其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拆迁安置待遇,遂同意其宅基地置换安置方案。县检察院结合本案办理情况,邀请法院、各镇政府召开座谈会,对今后类似案件的裁判执行进行沟通协商,理顺本地关于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类行政案件判决执行的衔接配合关系,确立了处理该类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和程序,从根本上防范此类行政争议的发生。

国简观点:

行政判决执行的意义不仅是落实当事人的胜诉利益,更是对行政机关的鞭策。行政判决执行难的一大原因便是地方保护主义,常出现行政机关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等违法干预执行的行为。当行政机关出现不履行其职责时,人民法院应予以纠正,并在纠正过程中应强化公正性,杜绝对政府机关一味的迁就,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法院、检察院与各行政机关之间更应形成完善的工作衔接机制,确立相关行政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和程序,从根本上防范各类行政争议的发生。



二、李某诉湖北省某市某街道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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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李某向湖北省某市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申请公开其所在小区拆迁还建房的《拆迁还建台账》及《住宅分房台账》。2017年9月,某街道办作出《处理意见书》,认为李某所反映的要求因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李某不服,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李某在庭上明确其申请信息公开是为了查处违规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中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需要”(以下简称“三需要”)等范围,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李某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
湖北省检察院审查认为,终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能公开的范围。无论申请人目的如何,案涉政府信息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湖北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行政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撤销某街道办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责令其重新予以答复。
2021年10月8日,某街道办以李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尚未形成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为由,依然作出不予公开决定。2021年12月16号,某区检察院认为某街道办应纠正违法情形,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其发出检察建议。2021年12月22日,某街道办采纳检察建议,就相关政府信息向李某予以公开。



国简观点:
涉及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上述信息的主动公开不仅关乎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政府的公信力,政府机关应该对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做到及时、高效、便利的公开。同时政府机关也要提升自身法治理水平,厘清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做好信息公开和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的衔接工作。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公开,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视而不见的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可判令政府部门予以纠正、可监督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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