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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简周刊|第83期

文章作者: 管理员 文章来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3-01

——第104期——

国简周刊

妙言至径 大道至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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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威慑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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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


一、开市一分钟疯狂砸出25亿 灵均投资凌晨道歉!私募圈炸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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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均深夜解释并致歉:下一步严控交易节奏 确保平滑交易与均衡交易】灵均投资深夜公告称,就沪深交易所被采取的限制交易措施,公司坚决服从。对于产品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内部进行了深刻反省和检讨。2024年2月19日公司旗下管理产品全天整体净买入1.87亿元,但是当日开盘一分钟内买卖交易量较大,对于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公司诚恳致歉。

国简观点:灵均投资此举不仅是违背了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更是违反了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法》第45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证券法》第55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根据我国《刑法》第182条,因利用资金、持股信息优势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谁都可以买空,但利用资金、持股信息优势进行量化买空就是违法!沪深交易所对其限制交易也只是措施的一种,根本谈不上是处罚。而且这个量化机构,今年以来名下证券账户已多次因异常交易行为被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但其仍未改正,继续发生异常交易行为。 说实话,利用资金、仓位、消息等优势,突然量化卖空砸盘,让股价下跌,吓唬意志不坚定的股民,让股民跟着割肉,然后又在低位或者换其他账户低位买回,割股民的韮菜。十分可恶。从根本上来看,他不是真的不看好中国股市,也不是不看好原来选购的股票,否则他们就不必投资A股,或者也不会选择砸盘的标的股票。在标的股票又没有利空的情况,纯粹是利用优势砸盘甚至利用计算机设置指令量化交易,操纵市场,收割韮菜,牟取暴利。明明是操纵市场,也认定也承认道歉是操纵市场,为什么就不依照证券法刑法依法打击惩罚呢?社会稳定,经济向好,金融强国,不可动摇。相信任何割国家与人民韭菜的人不会有好下场。


二、民营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启动,将落实对国企民企的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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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记者从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召开的立法工作座谈会上获悉,民营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已经启动,立法进程将加快推进。

据介绍,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工作要总结实践经验,巩固改革成果,回应企业关切,补齐短板弱项。聚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执法公正司法、中小企业账款拖欠治理等民营企业核心关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一致性稳定性,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切实从法律制度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用硬实措施落下来。


国简观点:一直以来,民营经济都是国家鼓励和支持的对象,民营企业的价值与贡献也是通过“45678”的数据进行凸显。数据证明民营经济效能最强,离开民营经济,中国经济不可能发展,创新也会大幅度萎缩。 我国保护民营经济,在众多法律中都得到了体现。《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赋予民营企业民事主体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也有系列规定;《刑法》及新近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将《刑法》第165条、166条、169条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行为主体都加入了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对民营经济实行特别保护,立法《民营经济保护促进法》意义重大,确有必要。那该如何保护?两个维度,一是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安全;二是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自由与安全。多的不说,重中之重的是应当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自由与安全!比如立法规定,因为“经济类犯罪如涉嫌偷逃税、产品质量、合同诈骗等”一般不宜直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羁押应当经过法院宣判后确定。那有人说,企业家不能搞特殊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企业家们涉嫌与普通公民一样的刑事违法犯罪,照常平等依法处理。但这些涉嫌的犯罪是因为当企业老板才可能涉及的犯罪,就当考虑企业的特殊性,考虑到企业的正常经营就应当依法特别处理。这个方面,疫情期间出台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第6条就指出:“慎重使用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办理涉企业案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经营者,可依法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这个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实事求是,保护了不少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但我们认为不光是疫情期间民营企业家需要特殊保护,普通时期也一样需要得到重视与保护,希望这种保护能够常态化。《民营经济促进法》还在酝酿起草之中,会遇到各种不同的困难与挑战。但只要想法,民营经济事关老百姓80%的就业饭碗,70%的创新发展等,我们没有理由不全力支持点赞这个立法!立法保护中国企业家,让企业家们安心、放心,真心做好企业,发展经济!中国经济健康远航,胜利彼岸,定将实现。立法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对民营类的上市公司来说,也是一大立法利好!我之前多次汇报过修改公司法利好股东股民,是“法律底”;现在还要说立法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法律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位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任何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决策之依据。




法规速递

●2月19日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2月2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



书籍推荐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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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朱苏力),男,江苏人,1955年生于合肥。当过军人、工人。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律学士学位;1985年在北京大学读研究生期间去美国留学,先后获LL.M(商法和税法)M.A(美国法律制度)和PH.D(法律交叉学科研究)学位。1992年回国任教。现任北京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主要著作有论文20余篇,以及译著《法律的运作行为》(合译,1994)、《法理学问题》(1994)、《宪政与分权》(即出)。

“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文丛主 编梁治平 本书内容以交叉学科为背景,从浅近的社会法律问题入手,集中讨论了中国当代法律和法学一系列重要理论问题。例如: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法律本土化、法律专业化、市场与法律的替代问题,以及法学研究方法论等。其学术背景涉及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阐释学、语言哲学等。以力求从平易中展现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创造性地把交叉学科的知识引入到中国的法学研究中来,并融合进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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