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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咱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咱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二是咱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德)
一、据最新两会提案,破产企业或将迎来新局面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于宁杰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规范管理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建议》。他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管理人协会并无规定,其作为由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自发组成的社会团体,并无任何法定管理权限。为此,他提出两条建议:一、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为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纠正审判机关管理法律服务类社会团体的现象。二、立法明确破产管理人协会的社会性质和职能,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禁止其对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实施准入许可和评级评价。国简观点:企业经营发展中,不可能一帆风顺,面对困境,破产重整意义重大!作为使企业起死回生的“救命药”,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于宁杰代表提出的建议及陈述的理由,很重要,也很正确;但我们认为还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显然,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法院是破产重整的裁决方,是“裁判员”;而破产管理人是相关破产管理方案的服务提供方,其提供的相关方案与服务有待法院审查裁判,好的合法的支持,不好的违法的纠正或裁撤,是“运动员”。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是既当裁判员;又指定“运动员”,充当教练。明显悖于法院公正。 二、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容易导致管理人垄断,垄断必然造成腐败,近年查处涉及破产管理腐败多发,影响企业与债权人利益严重就是实践证明。相反,管理人的选定应当尊重债权人会议的意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 三、“担任破产管理人”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基本业务,其承办业务的能力、水平与执业规范与否,其行业主管机构与行业协会相对更为掌握。且其业务承办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规制,并分别接受所在行业的管理。 四、加大管理的责任,如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足额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制度上做到防止垄断腐败,才能在实践中做到规范科学管理,方能使企业的破产重整绽放出生命力!即使破产,也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当然,无论是破产重整还是其他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制度运用时所产生的偏差和实务问题在所难免。但是我们不能停止立法完善与理论创新的脚步,新质生产力同样也会孕育在法制完善之中。我们为于宁杰代表点赞!二、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翼建议“按家庭人均收入改革个税法”,即将个人所得税改革为以家户为计税单位申报的家户人均收入所得税。
张翼代表认为,当前的改革,要适应于经济社会变化的需要,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完善与改进,在代内与代际分配之间体现出社会公平。这一改革如果与低保制度、托儿制度、义务教育制度、养老制度等相衔接,还可以完善社会建设的法律体系,使之通过年终计税后的“退税制”或“负所得税制”而及时让低收入人口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提升人民在高质量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国简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目前,中国存在着许多一方收入高一方收入低或者没有收入的家庭。但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高收入一方的收入实质上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可能个人高收入,但均摊到家庭所有成员就低了,甚至很低,可是家庭的实际支出却很大。在目前国家还没有实施普惠型养老抚幼的前提下,按个人征税不公平。 我们梳理了一下,按家庭征收个税体现的好处有以下几点:第一、可以减轻一方高收入另一方低收入甚至无收入家庭的经济压力。也能缓解就业的压力,还能促进婚后一方可以不就业专职家庭的新婚姻家庭的形成稳定与推广,这也符合现在中国部分家庭经济收入结构的实际情况。第二、可以直接有效降低低收入家庭的税负,又能减少个税征收“减免抵扣”复杂环节的行政成本。第三、 有利于鼓励结婚生子,促力打破年青人以单收入高低或者重收入高低匹配伴侣的传统陋习,营造高收入者敢于嫁娶低收入者甚至无收入者组成新家庭的氛围,更能让孩子们作为公民一出生就能享受到国家税收抵扣的资格与权利! 阴阳两面,对立统一。我国税制还有待完善,公民税收意识的前提更需要税收的公平与符合经济社会的实情。按家庭人均收入改革个税法,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才能有利于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正所谓,公平如太阳!符合实际力求公平就好办。
●3月4日 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在京开幕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到会祝贺
●3月5日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Berma),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1918年 出生于美国康涅狄格州的哈特佛市。1947年,29岁的伯尔曼在耶鲁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转年即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任教。到1985年,他去了爱莫蕾法学院,直至去世。2007年11月13日在纽约逝世,享年89岁。伯尔曼是当代美国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世界知名的比较法学家、国际法学家、法史学家、社会主义法学家,以及法与宗教关系领域最著名的先驱人物。他对中国当代法学界也产生过重大影响,是中国法学界比较熟悉的外国法学家。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可能在中国法学界引用率最高的话,其背后所表达的伯尔曼的学术思想是,法律与宗教分享着许多共同的内核,例如普世性、传统性、权威性、仪式性等,法律,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这于当代中国法治的酸甜苦辣,亦可谓对症之药,这也正是《法律与宗教》畅行于中国法学界的深层原因。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法律有助于为社会提供维持其内部团结所需要的结构和完型,法律以无政府状态为敌。宗教则有助于给予社会它面对未来所需要的信仰,宗教向颓废开战。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则以其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构挑战。然而,它们同时又互相渗透。一个社会对于终极之超验目的的信仰,当然会在它的社会秩序化过程中显现出来,而这种社会秩序化的过程也同样会在它的终极目的的意识里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