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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简周刊|第85期

文章作者: 管理员 文章来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3-15
国简周刊

妙言至径 大道至简


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劳秀斯(荷兰)







法治热点



一、四名狱警殴打服刑犯致死隐瞒十年,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吗?


        近日,一起震惊社会的案件终于得以昭雪。十年前,在兰州监狱中,一名正在服刑的犯人马龙在狱中死亡,狱方最初给出的解释是马龙从凳子上摔落后不治身亡,并准备给予家属6万元“困难补助金”草草了事。马龙家属觉得事有蹊跷,从此开启了长达十年的艰难维权。终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至此,马龙家属终于得知了真相——马龙并非死于意外,而是在死前遭受了四名监管人员的殴打。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四名被告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马志强六年有期徒刑,判处葛小军、卢兴亮、李文杰四年有期徒刑。这一事件的曝光,不仅令马龙家属痛心疾首,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和监狱管理的深刻反思。
国简观点:一条生命的逝去,一个家庭的覆灭,怎么就只判了四年呢?众多网友纷纷表示:处罚不公平!
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很明显,这条法律规定了监管人员不得虐待被监管人员,虐待了就要被惩罚,严重的要定罪。怎么定罪?分两层意思,第一层,即体罚、虐待情节严重就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层,即致人死亡或者手段特别残忍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以刑法第234条定罪,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本案中,四名监管人员的暴力行为不仅导致了马龙的死亡,依法应当判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量刑起点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尤其是4名监管人员隐瞒了真相长达十年之久,情节恶劣,不知悔改,后果严重,无疑应当在法定期内从重处罚。不讲以命抵命,对主犯判个无期应当是法理情之中的事情。判决罪名错误,量刑违法倚轻。
      透过现象看本质。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中国是保障人权,讲究法治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作为,勇于纠错查办,没有他们的努力也许永远没有真相,这也体现了“自我革命”的新时代精神。同时,也暴露出监管机构存在着许多侵犯人权,不讲法治的阴暗行为。作为改造犯罪分子的地方,本应该以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帮助犯人,然而,这起事件的发生却让人看到其中的黑暗。法律是平等地保护所有公民的,而不是选择性保护,虽然服刑犯在入狱前曾犯过罪,但他也依然拥有独立的人权,不应该受到歧视,尤其是不能被虐待与伤害!况且有些人被羁押本身就是无辜,如果这种侵犯人权、虐待羁押人员的恶行不受严惩,实际上加害的将会是每个中国公民!客观的讲,今天的标题是“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吗?”,可能换成“迟到的不正确正义肯定不是真正的正义”更合适!你看,沉冤10多年,真相大白,凶手受法办,正义吗?正义!可在惩治凶手的时候,又轻罪轻罚,正义吗?不正义或者说不正义到位!
      还是那句话,与朋友们共勉:今天你的袖手旁观,它日也会倍感人间的冷漠!


二、点读机女孩患脑瘤引互联网关注,背后竟是公司发库存视频炒作。网络时代,炒作之风盛行,民众的善良岂容肆意消耗?


        近日,曾经被称为“点读机女孩”的高君雨自曝患罕见脑瘤,在社交账号更新了多条视频,记录治疗经历。3月10日,她的社媒账号突然发文,称“小雨发烧了,状态不稳定,又进了ICU”。随即“点读机女孩发烧不退再次进ICU”的话题登上热搜,多名网友留言祝福,希望其能度过危机早日康复。但也有细心的网友指出,高君雨发出的视频中,医生、护士、病人家属都身穿短袖短裙,质疑其视频为库存视频。经核实,相关视频为2023年9月拍摄,2024年2月开始剪辑制作,被该MCN机构配以近期发生的文字描述发布到网络。事件一出,网友纷纷感到被欺骗,直呼:“怎么能利用善意来进行炒作?这样的行为真是该罚!”
国简观点:这个事件的发生不仅涉及到了法律层面的界定,更是触及到公众对于社会公德、新闻真实性以及个人责任的思考。那么,高君雨事件到底是如网上所说扰乱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还是已经涉嫌诈骗?我们将从多个维度对这起事件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两个真相:第一、高君雨对于mcn公司通过自己的账号发布的具有误导性的信息是否知情?如果高君雨知情,那么她应当与mcn公司共同承担发布虚假误导性信息的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至于她知不知情,相信查一查其账号浏览的痕迹即可,相信她在真相面前说不了谎。
      第二、高君雨家庭财富状况究竟如何?如果高君雨家庭实际富裕,没有为就医负债,却故意授权将旧视频配上误导性文字发布,意图通过博取同情获取利益,则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其行为就涉嫌构成诈骗。当然,要分析她是否构成诈骗罪,还需司法机关进一步查证她诈骗金额的大小,看是否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
      从道德和新闻伦理的角度来看,高君雨作为传媒大学的保研学生,应当深知新闻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对于社会舆论的重要。她的这种装弱势博同情引关注的行为不仅可能会误导公众,损害社会公德;还有可能会破坏新闻行业的公信力。因此,无论她的家庭状况如何,她都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回应澄清相关事实,避免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
      有意思的是,这起事件高君雨不发声,她母亲却发文继续装弱势,揶揄网友不要为难其母女实为不妥。高君雨今年已22岁,不再是孩子,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依赖母亲或者甩锅给账号运营公司来逃避自己的责任。作为备受社会关注关爱的公众人物,勇敢面对,还原真相,是一种社会责任。
      网络不是虚幻。通过移花接木、夸大事实、无中生有、偷换概念、断章取义等方式搏同情牟利益,消耗社会善良,势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与道德的谴责!



法规速递


●3月14日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3月15日 最高检发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书籍推荐

法理学的范围——约翰·奥斯丁

约翰·奥斯汀,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出身于磨坊主家庭。曾在军队中服役。1818~1825年任律师。1826年任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创校院长,以及第一任法理学教授 ,1833年辞去教职,担任其他公职。著有《法理学范围》和《法理学讲义》。与边沁交往甚密,信奉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但他的法学思想基础主要是实证主义哲学。奥斯汀的法学思想主要由三个相互联系的问题组成:法学研究的范围、法和道德的关系以及法的概念。他虽然信奉功利主义,认为立法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幸福,但又认为立法学不同于法学,前者属于伦理学范围,后者涉及实在法或严格意义的法,而不管这种法的好坏如何。他的出发点是:法学只应研究"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即实在法,而不是像自然法学家那样研究"应当是这样的法",即理想法或正义法。他认为一般法学不同于一国的或特殊的法学。一般法学的任务是从逻辑上比较分析各种成熟的实在法制度的共同原则、概念和特征,其中包括权利、义务、损害、制裁、惩罚和赔偿等重要概念。分析法学派的名称即由此而来。

      《法理学的范围》的初版序言中,奥斯丁对该著作的形成及内容进行了说明。该书主要讲述了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通过对二者的分析、比较划定法理学的研究范围。该书包括六讲和一个结语。围绕以下五个部分展开内容介绍:第一,法或规则的本质(第一讲);第二,神法或上帝法(第二、三、四讲);第三,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隐喻意义上或比喻意义上的法(第五讲);第四,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第六讲);第五,简略修正(结语)。各部分内容简单说明如下:法或规则的本质(第一讲)。奥斯丁明确说明了"命令"这一术语所涉及的另外一些术语,这些术语包括"义务""制裁""强制服从"等。神法或上帝法(第二、三、四讲)。奥斯丁简略地说明了使上帝法区别于其他法的特点,或者标志。同时,他将上帝法和其他神的命令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上帝明示或表达出来的法和命令;第二类是上帝暗示或含蓄默示的法和命令。在第二、三、四讲中,奥斯丁还考察了针对功利理论的反对意见,并对其进行了驳斥。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隐喻意义上或比喻意义上的法(第五讲)。奥斯丁将法或规则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包括严格意义上的法;;第二个层次,包括那些与严格意义上的法相去甚远的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第六讲)。奥斯丁在最后一讲中,说明了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特点。这类法,是人们径直而且严格地使用"法"一词所指称的规则,其构成了普遍法理学的真正对象,以及特定法理学的真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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