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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简周刊|第105期

文章作者: 管理员 文章来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9-06
国简周刊

妙言至径 大道至简



凡是解释越简单的法律,也就是越公正的法律。——托马斯莫尔







法治热点


一、青岛女司机逆行打人事件引热议,如何对其行为定责?

       “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你报警啊!”8月28日,山东青岛一女子开着路虎车逆行,想插队没成,结果一头撞上了前面的大巴车。这还没完,她下车后,对着对面好好开车的男司机一顿狂骂,之后还连着扇了人家十几个耳光,打得男司机口鼻都流血了。奇怪的是,男司机硬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忍了!现在最新的官方通报出来了,警方认定路虎女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我们的分析判断完全一致。也许现在还会有许多人表示疑惑,我们就再分析一下当时的情况。

国简观点:首先我们要明确,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尽管是个“口袋罪”,但成立仍需要满足行为的随意性、恶劣性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更是进一步规定,只有在行为人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情况下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从当时现场的视频可以看出,即使路虎女要负全责,她也是撞车以后才去打人的,不讲男司机是否有过错,至少也是事出有因。而不是无缘无故地打人与无事生非、无事找事,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随意性。
      《司法解释》第3条还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只有在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再或者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才符合“情节恶劣”的认定。而路虎女对照这些通通都不符合,所以也就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恶劣性”。
      再看她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致人流血,前后不到一分钟,事后也没有因为车辆受损而撒泼耍横从而堵塞交通,而是立即离开,所以就谈不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不构成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性”!
      三性都不具备,依法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既然大家都呐喊“法不应该向不法让步”!那法律是不是也不应该向舆论让步呢?坚持真理是很孤独的,可咱们社会恰恰还需要更多的“孤勇者”!
      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实,退伍军人保家卫国应该受到尊重,但不能等同于其在案件处理上,在法律面前就能打上“身份的标签” ,这与前不久河南王佳佳法官被杀,许多人反对批评把被害人“身份标签”化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如果在法律面前都讲功劳、摆资格,那中国农民的“功劳最大、资格最老”,因为没有中国农民我们吃不上饭。所以,希望以后在案件处理上,在法律面前,希望中国舆论能少些“身份与标签”!

二、男孩骑行身亡案引热议,司机到底构成何罪?

      “骑行男孩被碾压身亡案”引发舆论热议,现在涉事司机姜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经被批捕。而姜某家属则透露,此前他们已经筹集了20万元想赔偿死者家属,但至今没能与死者家属联系上。

国简观点:姜某家属及少数网友对姜某被逮捕很是不解。认为姜某是正常行驶,也没有超速,案发时没办法预见对面车道会冲过来一个小孩。
      即使这些是事实,也不是事实的全部。因为已经查明发生事故的这条道路,虽然能开车,也立有路标;但交通管理部门还没有允许正式行车。正由于道路没有正式开放,所以许多家长带着小孩上路骑行也很正常。
      但是作为司机,姜某明知道路没有正式开放,还驾车行驶,即使没有超速,也存在“没有开放擅自行车”的过失,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逮捕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问题!
      当然,如果该路段没有标识“不能行车”的话,那么道路交通部门也存在一定过失,应当承担部分民事损失赔偿责任。但再怎么说,小孩还是由姜某行车撞死,还存在“临时处置不力”的过失,人命关天,赔钱受罚,也是应该。
      有过失就认过失,错了就是错了,多从自身找原因,该认就认,不必推诿。面对事实与死者家属的悲痛,唯有积极赔偿,争取谅解,争取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才是上策。




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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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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