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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简周刊|第104期

文章作者: 管理员 文章来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8-30
国简周刊

妙言至径 大道至简



世间的一切苦难之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培根







法治热点


一、国简周刊:李佩霞案又出现新情况,官派律师是否合法?

        最近两天,李佩霞案又整出了新花样!原本案件都已经按部就班进入司法程序了,结果李佩霞父亲为女儿委托的两名律师却遇到了多重困难。其中一名律师在微博发文称,两次会见李佩霞都不顺利。第一次会见受到很大阻挠,多次被人打断,而且不足十分钟就被驱赶。而第二次会见就直接被告知李佩霞已经有了官派律师,而且官派律师还是地方政府的法律顾问。
国简观点:两波律师,一波私聘;一波官派,律师内讧,又起波澜。法律上,李佩霞的父亲为她请的两个律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其会见依法不应当被监听。
可结果呢?不但受到监听、监视,还被强行打断与驱逐。让刑诉法、律师法都成了摆设,依法办案成了万年县的“盘中菜”,吃相难看。
      那么,官方指派律师合不合法?到底是好心还是歹意与祸心?我们不作主观的评判,只看它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被告人只有在本身是聋哑盲人;精神病患者;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或者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才能由官方为其指派律师。
      而李佩霞作为一个公职人员,不是贫穷困难户,又年轻貌美,完全不符合指派援助律师的条件与要求。
      如此违规做法,不仅浪费了纳税人的纳税钱,还让许多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人群得不到法律援助,实在让人不解。
      那么,这么明显违法的事情,有关部门为什么还要干?无非是两个目的。一是不向李佩霞传递外界的真实信息。二是让官派律师“占坑式的辩护”为接下来的起诉和审判做一些配合,想做成所谓的“铁案”。
      本来一个正当的反腐案件,一切按法律程序办事完全没问题。可搞这么一出,难免让人心疑,影响了办案自信,莫非真的是有见不得人的猫腻?
      看来,这个案件只有全网直播公开审理,方能澄清真相;否则只会让人感到怀疑,产生不必要的“塔西佗”信任危机!

二、男子相亲没成,中介费彩礼能要回来吗?

        一次相亲竟然花了6.5万,你敢相信吗?据小莉帮忙报道,开封35岁的李先生,相了次亲,就付了12万的彩礼。可还没处几天,姑娘说来李先生家串门,却在机场玩起了失踪。李先生便联系媒人,对方说:可以介绍但没说会成功。要求退彩礼时,竟然还直言其中6万是中介费。最后,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才让姑娘退了5.5万彩礼。

国简观点:这6万的中介费还真是有点高啊!法律上怎么说?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如果这个婚介是个骗局,那就构成诈骗,应当刑事立案。即使不是诈骗的话,这个中介费6万也应当退还。
      因为我国《民法典》第964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也就是说相亲没成功,就意味着合同没有成立,就不存在支付报酬,只要给点必要活动支出就行。
      这位李先生的钱也都是辛苦钱,中介介绍个对象都没成功就想捞这么大一笔,也太狠了。如果不作经济纠纷处理,不积极退款,那媒人就是以行为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就是自己往刑事诈骗的枪囗撞。
      是时候好好管管这些相亲中介了,介绍不成功就不能收中介费,民法典的法律写得很清楚。今后遇到类似事情,依法办事依法处理就得了。



法规速递

●8月27日 六部门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8月28日 公安部将全面落实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取消落户限制要求



书籍推荐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

瞿同祖,历史学家。湖南长沙人。1934年入燕京大学研究院。1939年任云南大学社会、政经、法律三系讲师,后升任副教授、教授,1944年兼任西南联合大学讲师,期间撰写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成为学术界的开新之作。1945年春应邀赴美,先后任哥伦比亚大学中国历史研究室研究员、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研究员,从事汉史研究。出版《清代地方政府》,在西方汉学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1965年回国。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除了导论与结论以外,共有六章。并附录有《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在导论里,作者阐述了撰写该书的目的、方法以及该书的主要内容。该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其次是将中国古代由汉至清二千余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以察明中国古代法律由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贯穿全书的一种基本的方法,同时也采取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既从总体上进行概括和抽象,也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第一章,家族。作者谈到了家族的范围、特点,并着重阐述了家族主义精神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二章,婚姻。作者阐明了中国古代婚姻的目的、禁忌和婚姻的缔结、解除的要件,以及妻妾在家庭中的地位。第三章和第四章,阶级。作者以两章的篇幅论述了各阶级在社会生活上的差异以及在法律上不同的地位与权利。第五章,巫术与宗教。作者论述了巫术与宗教对中国古代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影响。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作者阐述了儒家思想和法家的异同以及二者在后来的合流过程与原因。儒家与法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分别只是在于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法。附录中《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是对上述第六章的内容的充实、明晰与扩充。在该文中,作者更明确和更具体地阐述了法律儒家化的实质和过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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