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言至径 大道至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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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一、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房产,能要求分割吗?
此前,江苏的赵某和李某离婚后,女方李某从他人处无意间得知,前夫赵某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以其母亲钱某的名义,订购了价值130万元的房屋一套,全部资金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认为赵某的行为明显是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至法院要求进行分割。法院审理后发现,从购房款的转账时间、金额和流转情况来看,能够证明该房屋购房款系由赵某进行支付。最终,经过法官调解,赵某与李某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同意向李某支付购房款的一半。
国简观点: 婚姻依《民法典》的第1043条规定,应当忠实!这个忠实包括身体不能出轨、夫妻财产与债务不得转移与隐瞒、感情专一。 这感情专一,不开小差很难做到,两口子吵架想想别的帅哥美女也在情理之中。但身体出轨与转移隐瞒夫妻财产债务就是违法,将要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审理查明了赵某母亲购房款的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属实,确认了该房产的实际出资人为赵某。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赵某同意向李女士支付购房款的一半。虽然这个结果在经济上得到了迟到的公平,但仍然无法弥补感情背叛财产转移的欺骗!
二、亲爹让未成年儿子在借条上签字,是否有效?
2018年,江苏的贾某向朋友朱某借了22多万元用于创业。当时,朱某提出,让贾某当时年仅15岁的儿子小贾一并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此后,贾某一直未能偿还这笔借款。偿还期限到了,贾某却不幸去世。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小贾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贾某让未成年的小贾在借条当中签字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小贾的民事权益,法院不予支持,小贾不应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小贾仅需在继承父亲遗产的限度内对债务进行偿还。
国简观点: 父亲为了确保借到钱,带着15岁未成年的儿子一起去借,而且让儿子在借条上签名! 表面上,这亲爹‘挖坑’让儿子跳,让未成年的儿子背上债务;实质上,还是变着戏法坑了债权人,借钱的债权人要小心呐! 这小贾还未成年就吃官司,要还钱,是不是值得同情?应不应该替父还债? 按照《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在非自己借款的借条借款人处签字,表示其愿意加入债务,出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出借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这就是“债务加入”。对照法条,小贾没有拒绝,自愿签字,貌似符合“债务加入”,应当偿还。 但是小贾未成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动在巨额借条借款人处签字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不能认定其签字有效。所以,不用还钱。 后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父亲贾某让未成年儿子小贾签字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贾的民事权益,是无效民事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考虑到继承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小贾需在继承父亲遗产的限度内对债务进行偿还。当然,如果父亲没有遗产,或者遗产不够清偿债务的,小贾不继承遗产的话,则不必承担父母等遗留下来的债务。 “父债子还”过时了,不合法。所以,债权人在借钱时以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与品格信用做为唯一考核借与不借的依据!别被借款人带上未成年子女签名认可所迷惑!●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
●11月6日 学前教育法草案进入三审 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
《审判》是著名小说家卡夫卡的三大长篇小说之一,自出版以来即备受各界关注,堪称殿堂级作品。小说讲述了主人公约瑟夫·K在三十岁生日突然被捕,四处寻求律师帮助,极力试图证明无罪,却无果而终;在当时的社会之下,法院藏污纳垢、偏离公正,主人公最后被杀死在采石场,这便是官僚制度下司法机器对其的“审判”。 卡夫卡以小说成名,被认为是现代派文学的鼻祖,但却是一位名副其实的“法律人”。他出生于1883年,18岁进入布拉格大学研习文学和法律,1906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并曾在法院实习。《审判》是以冤案为线索的作品,尽管描绘出一个荒诞世界,但却完整再现了当时的刑事诉讼程序,并从道德与哲学的视角对官僚体制进行了批判和讽刺。本书作为小说,适合各种人群阅读,尤其对法科生而言,是一部重新追问法律意义的必读佳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