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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简周刊|第27期

文章作者: 管理员 文章来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7-11

目录

    · 南京女大学生被男友杀害案一审宣判

    · 《我不是药神》因侵权被判罚2万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

    · 最高检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

    · 《碰撞》——劳伦斯·弗里德曼


法宽则刑者少,刑者少则民为耻矣。——崔敦礼





 法治热点

一、“南京女大学生被男友杀害案”一审宣判

  

7月7日,“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一审宣判,对被告人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对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峤与被害人李某月(女,殁年21岁)系恋人关系,后二人发生矛盾,洪峤产生杀害李某月之意,并邀约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多次商议杀害李某月的计划。2020年7月6日,洪峤等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选定云南省勐海县普洱茶公园为作案地点,由洪峤诱骗李某月前往勐海县,同时提供资金及作案工具,后洪峤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9日上午,张晨光、曹泽青到达勐海县。当晚,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2019年5月,被告人洪峤指使被告人祁文强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人民币18000元)。

法院认为,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策划者、指挥者,并提供作案费用,诱骗被害人至案发地,张晨光与曹泽青积极参与策划、分工合作杀害被害人,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地位最高,罪责最为突出。

洪峤因与被害人恋爱纠纷,精心策划犯罪,指使张晨光、曹泽青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予以严惩。

国简观点:

整个杀害行动伪装在一起所谓“军事行动”的外衣下,洪峤自称“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他说李倩月乱花他的钱,“挪用公款”,甚至说“李倩月偷窥或者偷听到了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要被处决”。张晨光和曹泽青如果完成任务,就可以正式进入“国家安全人员”的圈子,成为核心工作人员。在几人的微信群里,他们给李倩月起代号为“Fox”。“特殊作战小组”最终决定,在2020年7月“处决”Fox。

这可以说是一起自编自导的行凶案,三个凶手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杀人行动经过长期周密安排,三人不过20出头,思想却如此扭曲,让人不得不反思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是否出了问题,如果能及时发现青少年的心理问题并加以疏导,加强对人格的教育,也许能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

最终,法院以“三个死刑”捍卫了法律的严肃性,算是以极刑告慰死者、安抚家属了,也希望能对全社会起到教育与震慑的作用。


二、《我不是药神》因侵权被判罚2万


7月5日,张列白与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坏猴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发布。

坏猴子公司为电影《我不是药神》(以下简称涉案电影)的出品公司。根据判决书,原告张列白诉称,被告坏猴子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电影中,使用了其在印度新德里旅行期间拍摄的照片作品,侵害了其署名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网络信息传播报酬权,张列百诉请被告赔偿其48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片头第2分35秒,镜头扫过男主角经营的保健品店,其照片墙中出现了他人在旅游期间拍摄的作品。镜头时长为2秒,作品约占画面六分之一。经比对,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在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基本一致,但无相关水印。

并且,在电影作品中,制片者通常会以片头、片头字幕或者屏幕标注等方式为编剧、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署名。参考该种署名方式,坏猴子公司在涉案电影中使用涉案作品不存在无法署名等特殊情况,但其却在使用涉案作品时未以适当方式表明原告张列白的作者身份,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

据此,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2万元。

简观点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作者原创的照片受法律保护,原创的照片无论是否发表,都具有著作权。近年来,知识产权诉讼日益增多,说明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研、影视创作、文艺创作的积极性。只有对智力成果及其合法利益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全面落实习近平主席保护知识产权思想,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从而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与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才能早日实现伟大的民族复兴与长盛不衰。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法治精神,有力维护了知识产权,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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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速递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共7件指导性案例,主要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类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其中,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合作经营”为名订立协议,但从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例以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通过辨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的性质、合同实际履行中体现出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通过订立其他合同方式掩盖用工事实,变相地排除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实现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国简观点:
第32批案例对劳动者保障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性意义。包括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防范职场性骚扰行为、防范就业歧视行为、规范竞业限制等问题,能够引导用人单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建立和谐、稳定、良性互动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作用。


二、最高检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

7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包括4起偷越国境案和2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涉及拉拢引诱多人跨境偷渡、结伙徒步穿越国境前往境外务工、境外边民越过临时边界通行证规定范围结伙进入内地非法务工、出租车司机明知他人运送人员偷越边境而帮助运送等犯罪行为。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依法及时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刑法意义上国境的内涵,对从我国边境地区非法进入内地行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各类偷运越境犯罪,不断加强各行政区域之间衔接配合,不放过任何遗漏犯罪。不断延伸检察职能,善于运用办案系统进行类案分析,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加强对偷渡犯罪案件的以案释法工作,通过参与公开开庭审理、集中宣判等方式,教育引导国民牢固树立“国门”和“边境”意识。

简观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高发、多发。典型案例的出台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决心,有利于切实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有效维护国(边)境安全,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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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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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伦斯·弗里德曼看来,法律制度不是完全自主的,无法独立于社会力量而前进或改变,法律不可能被100%遵守,也不可能被100%违反,一部法律被制定出来之后所产生的影响,必然是一种行动——回应——更多行动的往复循环过程,对法律的遵守、抵制,或者法律出现后的某种后果,都是他所要探讨的法律“影响”。
《碰撞》是一部学术性与可读性俱佳的法学著作。劳伦斯·弗里德曼将相互之间近乎脱节的各个领域研究成果融会贯通,依据大量细分领域的实证研究和丰富的社会科学理论知识,探讨了法律重塑社会的潜力,开启了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学术价值很高,也极富启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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