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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简周刊|第54期

文章作者: 管理员 文章来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6-21

—— 第54——

国简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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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国家反诈中心推出《2023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手册》

    · 是鼠头!不是鸭脖!江西通报:顶格处罚

    · 女孩父母遇害留下一套房,却被舅舅过户给前妻,法院判了

   · 上周法规、热点速递

   ·《古代法》——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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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亚里士多德

热点报道


一、国家反诈中心推出《2023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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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国家反诈中心紧密结合学习宣传贯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编写制作了《2023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手册》,详细梳理10类高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特点和诈骗手法,深入介绍7大反诈利器的主要功能和使用方法,进一步扩大反诈宣传覆盖面,切实提升广大群众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
针对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特点,《手册》详细介绍了刷单返利、虚假网络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冒充电商物流客服、冒充公检法、虚假征信、虚假购物服务、冒充领导熟人、网络游戏产品虚假交易、婚恋交友等10种常见的高发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剖析了典型案例,揭露了诈骗手法,为易受骗群体“量身定制”反诈防骗提示。
聚焦“关口前移、预防为先”,《手册》详细介绍了过去两年里,公安部会同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推出的七大反诈利器——国家反诈中心APP、96110预警劝阻专线、12381涉诈预警劝阻短信系统、全国移动电话卡“一证通查”、云闪付APP“一键查卡”、反诈名片、全国互联网账号“一证通查2.0”的主要功能和下载查询方法,鼓励广大群众多下载多使用,共同构筑拦截电信网络诈骗的“防火墙”。


国简观点:

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使得人们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取信息,但这同时也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工具。电信诈骗已成为当前严重威胁社会安全的问题之一,不仅仅是财产犯罪,更是腐蚀社会诚信的根基。近期更是出现了“AI诈骗”,让普通人防不胜防。一方面,各类软件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并出售,群众缺乏信息保护意识。另一方面,网络平台对于用户个人信息财产缺乏保护措施,同时政府部门在监管方面仍存在不足。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在便利生活的同时,必然会产生新的风险。对此,只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全社会都形成依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观念并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实现“网上无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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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热点


一、是鼠头!不是鸭脖!江西通报: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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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6·1”食品安全事件调查结果公布。
针对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6·1”食品安全事件,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开展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联合调查组经勘察现场,调取监控视频发现,6月1日,学生在食堂吃出疑似为“鼠头”的异物,被涉事食堂工作人员事发当日丢弃。通过查看食堂后厨视频,查阅采购清单,询问涉事食堂负责人、后厨相关当事人、当事学生和现场围观学生等,判定异物不是鸭脖。根据国内权威动物专家对提取的当事学生所拍现场照片和视频进行专业辨识,判定异物为老鼠类啮齿动物的头部。南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昌东分局、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未认真调查取证,发布“异物为鸭脖”结论是错误的。
经认定,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对此次事件负主体责任,涉事企业负直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监管责任。
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吊销涉事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顶格处罚。下一步,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南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昌东分局等相关责任单位、涉事企业和责任人,并在全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抓好源头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国简观点: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一个社会的底线所在”。高校食堂一般由校方公开招标遴选,除了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外,其餐食的质量和日常的运营还受到校方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然而,在这样多重保障的条件下,本应该是一方“净土”的学校食堂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承包方为了能降低食材的采购成本,专门采购一些廉价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材料。“鼠头鸭脖”事件发生后,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没有承认自身错误,反而掩饰问题,帮助食堂承包商逃避法律惩罚。这不仅让人质疑,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与食堂在承保环节是否发生了利益输送和腐败问题?这种护短包庇、自欺欺人的做法,不但无助于解决问题,还会丧失自身的公信力。我们需要更严格的监督机制和完全的透明度,扼杀类似事件滋生的权利和利益漏洞。校方应以此事为契机,彻底整治食堂承包乱象,转变高校食堂经营中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机制,唯有各方都严守底线,才能避免“鼠头鸭脖”这种荒唐事再次发生。



二、女孩父母遇害留下一套房,却被舅舅过户给前妻,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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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遇害,女孩一夜成为孤儿,舅舅私自处置百万遗产。两个月前,这起案件引发大量关注。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一审判决生效,女孩的舅舅及其前妻连带赔偿损失130万元。

2020年9月,殷某故意杀人一案由南京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期间,市区两级检察机关成立工作专班,依法帮小玲申请司法救助金,保障她的日常生活和学习。

根据小玲意愿,其舅舅陈某成为她的监护人。完成法律程序后,相关补助和救助金都发放给了陈某。不久,江宁区检察院在回访时发现,小玲不知道自己享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每月2200元的孤儿救助金。同时,在被问及父母是否留有遗产时,小玲表示均由陈某打理,自己并不知情。

为了保障小玲的合法权益,检察官试图联系陈某,进一步核实遗产处置情况,却始终联系不上。据了解,陈某自2021年起就一直在河南做生意,没有回南京,检察官心中的疑问越来越大。经向房产部门、民政部门及小玲所在社区等多方调查证实,小玲父母曾以小玲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但该房产已于2020年12月由陈某过户给其前妻汤某。汤某先后于2021年2月、4月将该房产进行了两次抵押,借款共103万元,而所得款项既未告知小玲,也未用于小玲的生活。

2022年9月,小玲成年了。她立即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陈某与汤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相关借款合同无效,并申请江宁区检察院支持起诉。

2022年10月,江宁区检察院支持起诉。2023年2月,江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江宁法院一审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该案中,被告陈某在小玲未成年时,利用其监护人的身份之便利,与他人合谋通过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转移小玲名下之房产并将之抵押用于借款,但因此所获得的利益却未曾用于小玲的生活或学习。法院认定,陈某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小玲合法的财产权,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小玲主张因陈某和汤某的侵权行为产生损失金额130万元,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江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与汤某连带赔偿小玲损失130万元。

一审判决后,汤某不服提起上诉,因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于近日作出终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汤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判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国简观点: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应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承担起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而不是用于私人利益的牟取。陈某作为小玲的舅舅,利用小玲的年幼无知,将其财产占为己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陈某利用亲情欺压弱势孤女的行为极其可恶,暴露了人性的丑恶,法律应当对此类罪恶进行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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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法规 热点速递


· 6月13日 四部门开展劳动用工“查风险 强协商 保支付 促和谐”专项行动

· 6月13日 司法部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6月13日 最高检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聚焦金融犯罪主题

· 6月14日 财政部网站公布《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 6月16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管理程序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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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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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理由】

梅因,全名为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生于1822年,死于1888年,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因其著作《古代法》而被西方学者公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在西方法学界影响颇大。梅因的古代法出版后,很快便成为欧美法学界普遍研究的经典之作。梅因的一生除参与教学和从事法律实务之外,绝大部分时间都集中精力从事法律史的研究。他对雅利安民族不同支系,特别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和印度人的古代社会的风俗、习惯、法的起源以及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比较,从而得出有关法的起源、演变和发展的较为科学的结论,对后世法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所以,人们尊称他为近代法律史学科和比较法学科的开路先锋。

《古代法》的主要目的,在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中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如果没有像罗马法那样的一套法律,本文中企图进行的研究,多数将不能有丝毫希望达到有用的结果。因为在罗马法的最古部分中,有着最久远的古代事物的痕迹,而在其后期规定中,又提供了甚至到现在还支配着现代社会的民事制度资料。由于必须把罗马法当作一个典型的制度,这使著者不得不从其中采取了数目似不相称的例子;但他的本意并非在写一篇关于罗马法律学的论文,他并且尽可能竭力避免足以使其作品具有这样的外貌的一切论述。第三和第四章以一定篇幅用来说明罗马法学专家的某些哲学理论,这样做,有两个理由。第一,著者认为这些理论对世界的思想和行为,比一般所设想的有较为广泛、永久的影响。其次,这些理论被深信为是有关《古代法》所讨论的各个问题直到最近还流行着的大多数见解的根源。对于这些纯理论的渊源、意义与价值,著者如不说明其意见,则其所承担的工作,将不能做得深入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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