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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简周刊|第87期

文章作者: 管理员 文章来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4-28

——第111期——

国简周刊

妙言至径 大道至简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菲利普斯







法治热点



一、湘潭大学一名研究生疑遭投毒身亡,室友有重大嫌疑被刑拘......

4月20日,湖南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发布通报,湘潭大学研究生张某疑似被投毒致死案有了新进展,同寝室的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已被刑事拘留。大学生同室操戈、投毒相害的恶性事件再次让人民痛心疾首,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国简观点:在警方的通报中,虽然并未明确公布周某所涉嫌的具体罪名。但我们可以根据法律和警情通报,对可能涉及的罪名进行初步分析,即犯罪嫌疑人周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投毒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投毒罪则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以杀害特定的人为目的,投毒只是一种手段,那么他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相反,如果是为了伤害不特定的对象,危害公共安全而投毒,那么他则可能涉嫌投毒罪。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罪,所以其定罪标准和量刑轻重会有所不同。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无论犯罪嫌疑人犯的是哪种罪,都是刑法规定的重罪,如果证据确凿充分的话,都将面临死刑的考验。
      从这起案件中,透露出这么一个逻辑,一是凶手肯定是个心里狠毒、阴暗的人;二是凶手肯定对死者有怨恨有意见;三是凶手肯定有作案时间;四是凶手有条件能够拿到投毒物;五是凶手是相信自己能逃脱法律制裁的人。相信司法机关凭着先进的侦查手段和丰富的侦查经验,通过各种视频证据和技术手段等,一定能够精准的锁定犯罪嫌疑人,查清案件真相。即使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研究生,哪怕智商再高,现代版的福尔摩斯也一定会查个水落石出。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只有真诚坦白,认罪悔罪,或许才能得到依法从轻处罚,才有不判死刑的可能。
      之前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杀人案,他是把有毒化学试剂投入宿舍饮水机,导致了室友黄洋的死亡,最后被认定为因生活琐事泄愤而投毒,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一直拒不认罪,所以,被判死刑,注射致死。
      当然,让人遗憾的是,清华大学朱令案至今未破!这么对比,就能看出湖南司法机关的积极作为与高效。对刑事案件而言越早侦查,难度会越小,因为罪犯留下的蛛丝马迹等罪证会相对容易收集调查。
这些案件也再次提醒我们,举头三尺有神明,人一定不要做坏事,更不要犯罪!犯罪必罚,命案必破,犯罪最终都会害人害己害家人。当然,更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在教育中,学生们应该培养的是爱与宽容的力量,而不是提升恨的能力。

二、退休教师收百万迁坟费后被诉敲诈勒索,法院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被迫迁了祖坟,又成了罪犯,你说奇怪不奇怪?据报道,湖南岳阳,一名退休教师付某在收取矿区企业110万迁坟费后,如约迁走了双亲坟墓。但一年多后,当地森林公安就以付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后经法院审理,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近日,岳阳中院经二审裁定后,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此事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

国简观点:该案件到底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相信法院最终会有一个公正的裁判。根据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乍一看,迁两个祖坟要110万元,坐地起高价,似乎是属于敲诈勒索的范畴了。但对照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结合事实,案件中的付老师一开始并不愿意迁祖坟,也不想要矿企补偿110万,“占有”或者说“要”的意思都没有,又何来“非法占有”一说?
      其次,敲诈勒索罪构成的客观表现必须有威胁或者要挟手段等,然而,这事是矿企要求付某迁坟;而并不是付某要求矿企给钱迁坟。黑白不能巅倒了不是么。
      丧葬、迁坟在南方有人说这是封建迷信,但更多人说这是祭祀传统文化与民间习俗,尤其是这方面的实际开销其实是挺大的,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百万也是常见。这位付老师迁坟开销之后有无结余在报道中并没有披露,但如果没有结余,那他岂不是“非法占有了一个寂寞”?这也许也是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要点。
      再者,这些事情都是通过当地组织协调,达成了补偿的书面协议,然后再付款迁坟的。即使协议中有显失公平的条款内容,矿企依法也只能到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条款。怎么样都不能举报和控告别人敲诈勒索罪,做事也要有底线才行。
      至于付某的维权方式是否应当视为威胁、恐吓?我们认为,举报非法、披露违规不构成威胁、恐吓;相反,还是法律政策允许鼓励的,怎么样都算不上犯罪。因此,岳阳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是依法的慎重明智,值得点赞!




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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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1957年出生于南昌市,1979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后留学日本,获得京都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6年任神户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社会学,比较法学,中国法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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