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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简周刊|第88期

文章作者: 管理员 文章来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5-11
国简周刊

妙言至径 大道至简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







法治热点


一、男子为女友花费51万却遭冷暴力对待,最终坠江身亡......

      当金钱成为衡量情感的砝码,还算是真正的爱情吗?近日,据澎湃新闻报道,一男子“胖猫”在重庆坠江身亡,引发热议。其与女友谭某交往期间花费51万,均是代打游戏所赚,为了省钱他日常点外卖都只点10元左右的,最后却遭受女友冷暴力对待,最终选择坠江。
国简观点:其实,男女双方婚姻自由,恋爱自由,都有爱与不爱的权利!不爱本无不当,但以恋爱来敛财就不可以了。那么,在法律上,根据报道的事实,胖猫前女友到底应不应该对胖猫的死负责?我们认为,她是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的,因为客观地说,胖猫是自杀而非他杀,加之前女友也没有鼓励他自杀,所以胖猫之死跟她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前女友不用负刑事责任,那51万该不该退呢?根据《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虽然如何恋爱没有法律规定,但古有成例、也有沿袭至今的良好风俗,即重品质重能力而不是重金钱。为了定情或者婚姻而付出的钱财,过去叫聘礼,现在叫定情财物,一旦接受就不能反悔;如果不想结婚那么定情财物就必须返还。当年吕雉与刘邦成亲前也退了别人家的婚聘,到了21世纪,爱可以不恋,婚可以不结,但收受的财物不可以不退。
      且《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然,前女友主观上是想捞钱,并非真的想谈恋爱与婚姻;客观上也接受了以恋爱结婚为目的的财物,本质上就是一种恋爱欺骗,“胖猫”的家属,完全有权利请求法院撤销赠这个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返还财产。
      当然,如果这位胖猫前女友拒不退还的话,则以实际行动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结合客观表现,则或将涉嫌构成诈骗罪。
      在爱情的世界里,礼物的赠予是情感传递的桥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索取或心安理得地接受。特别是在以婚姻为最终目标的情感之旅上,给对方一个真实信息,不但是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试想一下,假如胖猫没那么纯爱和善良,这个前女友还会这么轻松吗?
      从人性的角度来看,爱情本是人生最美好的事,胖猫前女友却将之物化、妖化,真是一种悲哀。若心中并无爱意,就不能再收人巨额钱财,就应该明确的予以拒绝。可在胖猫生命的最后时刻,这位前女友还是心安理得地接受了注明所谓“自愿赠与”的巨款。这不禁让人猜测,前女友是否熟知法律之微妙,既满足了自己物质欲望的追求,又自以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这种将美好爱情的妖化不可取。

二、财务造假、欺诈发行不应止步于行政处罚......

     “我们造假上市,所有东西都是假的,有能耐你来抓我啊”。ST美尚如此坦诚的自爆属实少见。真是悍匪中的极品,造假界的顶流!相信也许飞扬跋扈之人的预感,即将验证是正确的!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ST美尚股价已经连续多个交易日低于1元,沦落到退市边缘。而“始作俑者”,即实际控制人王迎燕也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诈发行等行为,被处以1510万元罚款,并终身市场禁入。

国简观点:散户血本无归,参与造假的却赚的盆满钵满。现在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行为,证监会大多都是采取的行政处罚,也就是罚点钱然后市场禁入,让你“别再来了”,像之前的恒大、ST红相等公司都是如此。
      但法律规定,对于财务造假的行为绝不应该止步于行政处罚。《刑法》第160条规定:在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等证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对于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的行为,《刑法》早已有明文规定必须定罪处罚。但奇怪的是,这些规定好像“纸老虎”,还没真正“发威”过。相信那些优秀的司法机关早晚会利剑出鞘的,也相信不必担心说什么对民营企业不利、营商环境不好!要知道,打击的是犯罪,铲除的是邪恶!法律永远只能保护善良的企业!向邪恶的企业亮剑,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
      当今牛市雏型,却发现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屡见不鲜!可为什么这么多公司还明知故犯,铤而走险?原因很简单,造假能赚很多钱,而违规的成本却仍然很低。即使明面上罚得厉害,但实际上呢?像ST美尚,减持套现5.6亿,罚1510万,交了罚款还挣5.45亿!这买卖谁都愿意做!
      更何况,那些企业募集的资金达数亿甚至数十亿,在其掌控之下,通过各种关联交易,将其转移到海外也是常有的套路。即使东窗事发,他们在国内交罚款、被民事诉讼哪怕巨额判赔,有的还执行不了,反正他与家人照样过着奢华生活。明眼人也都知道,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上市几乎都是靠腐败开路,否则根本上不市!这也许就是这些人敢飞扬跋扈的所谓“底气”!侥幸“保护伞不倒”也相信自己最终会没事。
      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只靠罚点钱,这些财务造假的“老油条”们是不会就此收手的。要想根治这毛病,就得拿出点“狠招”—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让他们尝尝“牢饭”的滋味!
      依法严惩财务造假,不仅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更是打造金融强国、提振股市信心的基石。只有建立起坚实的股市“法律底”,我们才能实现牛市的振兴和繁荣,金融强国才能够实现!




法规速递

●5月7日 最高法公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

●5月7日 最高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书籍推荐

司法过程的性质》——本杰明•内森卡多佐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1870年5月24日-1938年7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32-1938)。称号"律师的律师。"通常被列入具有自由主义思想倾向的大法官。他写了一个多数意见支持社会保险案件(1937)。在一个涉及到「一事不再理」的刑事案件中,他认为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1868)只就「权利法案」中属于一个「有纪律的自由体制的本质」的那些条款施加于各州。
《司法过程的性质》中卡多佐通过对司法过程敏锐透彻的分析,指出世上没有什么是稳定的,也没有什么是绝对的,一切都是流动的和可变的,而司法工作也不例外。因此法官在这过程中必须面对一个具有两重性的问题:首先,他必须从一些先例中抽象出基本的原则,即判决理由;然后,他必须确定该原则将要运行和发展的路径或方向。如果使这种原则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前提是必须要有正确的指导方法,卡多佐在文中详细分析论证了四种主要的司法指导方法,这构成了《司法过程的性质》的主要内容。按照卡多佐的讲演顺序,该书共分为四讲:第一讲“引论、哲学方法”;第二讲“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第三讲“社会学方法、法官作为立法者”;第四讲“遵循先例、司法过程中的下意识因素、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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