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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务必为明天做准备,它务必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佐一、新《公司法》新增的“股东失权制度”你了解多少?
新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公司法》新增的股东失权制度即股权丧失的情形是什么?股东失权制度中存在哪些法律问题?国简观点: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后,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应当在五年内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且不得抽逃出资。之前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失权制度,但之前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不出资股东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除名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股东只有在不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下,公司才可以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股东不完全出资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形下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或者股东是否丧失相应的股东权利则没有规定。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新增了“股东失权制度”。即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公司可让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董事会因未及时履行核查义务、未及时发现并催缴出资的不作为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在核查股东出资情况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股东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问题,就应当以公司的名义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催促股东在宽限期内履行出资义务,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通知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催缴出资通知书中载明的缴纳出资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自失权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失权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在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失权时间为通知发出之日,起诉起始时间为收到通知之日。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该股东即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该丧失的股权在六个月内应当依法转让或者减资。该股东自收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是该诉讼能否中止丧失的股权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减资?能否阻止其他股东对失权部分的股权按照其出资比例缴纳出资?如果失权股东提起的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如何执行回转?这些问题有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另外,股东失权制度是否也适用于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对此新《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对于股东抽逃出资,新《公司法》仅规定,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头条新闻报道,浙江一女子兰某因与男友感情不和,多次发生争执,甚至报警调解也没能解决问题。为了迫使男友离开自己,兰某竟然想出了一个极端的办法,就是在与男友发生关系后,谎称被强奸,并报警指控男友强奸。
国简观点:该案发生后,公安机关福尔摩斯般地迅速识破解密,后经法律程序,认定兰某明知与男友的性行为是自愿的,却故意撒谎诬陷,触犯《刑法》第243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经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兰某犯诬告陷害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真是害人不成反倒害了自己! 一、启示是,恋爱自由,分手当然也自由;但分手的方式,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不能违法,更不能将自愿捏造成强迫。 二、感恩是,科技改变生活,决定命运。某些人害人的手法虽然屡有花招,让人防不胜防。但也请相信,现在的任何事情都有痕迹,像这位能证明主人翁兰某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证据是无法隐瞒与消除不去的,比如说,联系的方式与内容,见面发生关系的时间与地点等都可以复原重现,不是隐瞒与说假话就可以掩盖的。 如果没有时代的科技,这位男士穿越时空,遇不上包公可不就悬了。也正由于科技的全留痕,才让公安机关一接到兰某的诬告报案,通过调查分析,就能“火眼金睛”地明白这是诬告,才有机会提示兰某“自首”,方得以使其减轻缓刑,而不必像过去一样“上堂”晚矣。●6月26日 “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各市召开2024年全市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开展禁毒工作相关情况
●6月28日 19名在越南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被移交我方
张文显,男,汉族,1951年8月生,河南镇平人,哲学博士。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联席主任、首席科学家。1974年8月至1977年7月,吉林大学法律系政法专业学习;1979年9月至1982年7月,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1982年9月至1983年1月,北京大学法律系进修,师从沈宗灵教授;1983年8月至1985年1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89年10月至1990年1月,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1996年9月至2000年7月,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在职),获哲学博士学位;2011年5月至2011年7月,中共中央党校民生与社会建设专题研讨班。 《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是一本以法哲学范畴为对象的学术论著。作者在书中以科学阐释法哲学范畴、推动法学理论体系建构、更新社会法律和法治观念为宗旨,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综合运用语义分析、历史考察、价值分析、阶级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对范畴和法学范畴进行了全方位的哲学分析,对法哲学的基本范畴、中心范畴、基石范畴作了层层深入的科学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并论证了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及其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