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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简周刊|第109期

文章作者: 管理员 文章来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11-25
国简周刊

妙言至径 大道至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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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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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


一、注销账号还收费,婚恋平台“收割”有多狂?


       近日,山西晋城。网友发帖称,注册过某个相亲网站,想要注销时却被提示要收取5元注销服务费,以补贴网站运营成本。11月6日,该婚恋网站工作人员表示,做婚恋已经第9年了,一直都收取这个费用,就5块钱,如果不注销肯定会有工作人员一直打电话回访,但是今天(11月6日)起改政策了,注销不花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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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简观点: 尽管现在都是不结婚、不生子、不购房的“三不年代”;可“三不”并不影响谈恋爱,大家都在尽可能的寻找心怡的伴侣,所以,网恋行业还是很火爆!
可个别网恋网站却出现注册容易注销难的情况,让人不可理喻的是,相亲网站注销账号,还得先交5块钱“分手费”!山西晋城网就吐槽报道了注销网恋账号要交钱的事实。
五块钱虽是不多,但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事大,不能接受。客户是合理合法的终止关系,更是保护个人隐私的必要之举,应当无条件满足!对此,我国《电子商务法》第24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这注销收费不但是设置的不合理条件,而且还是强制收费,违法不讲理。
做为消费者完全可到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12315、或者到电子商务主管部门的商务举报投诉中心投诉处理!
各行各业都应依法公平经营,这注销收费与雁过拨毛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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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控人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青宝摊上事了


中国网财经10月30日讯 10月29日晚间,中青宝(300052.SZ)发布公告,公司实控人李瑞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证监会立案。中青宝进一步解释,本次立案原因与前期张云霞被立案调查的原因系同一事项,不存在新增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的情形。

今年8月9日,中青宝及实控人张云霞曾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据此前的深交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2023年12月29日,张云霞因存在债务纠纷案件,在民事纠纷案件解决过程中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采取强制措施并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

但彼时中青宝却瞒而不报,直到半年后才披露相关信息。7月26日,中青宝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并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公告中称,7月9日,张云霞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和《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因相关债务纠纷所涉及的仲裁裁决确定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云霞不起诉并解除对张云霞的取保候审措施。至此,案件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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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简观点: 有号称“网游第一股” 的中青宝出事儿了。据中国网财经报道,近日,中青宝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瑞杰、张云霞(两人系夫妻关系)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之前中青宝的实际控制人张云霞因拖欠生效债务,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采取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后,最终因证据不足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次检察的不起诉也是做了人性化处理。
      但中青宝对此事的沉默,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拖了半年才予以公告,无疑是对投资者知情权的又一次践踏。
     这个行为,让早知此信息的投资者做了必要的有利的股票处理;而一直不知道此信息的投资者失去了必要的有利的股票处理,从而蒙受损失!也体现了信息不透明造成的不公平!
     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证券法》197条的规定,要给予行政处罚,要责令改正与罚款;造成股民经济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对此,我国《刑法》第161条也对此类行为设立了专门的罪名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违规披露信息,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这“拖延信息不报”就属于违规报露信息!但愿中青宝的股民们不会因此而遭受损失!
     要知道,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是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石。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及时,就会产生信息的不对称,就会严重损害市场的公平性!
    



法规速递

●11月8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11月13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书籍推荐

民法总论(第4版)》——〔德〕莱因哈德·博克

本书是莱因哈德·博克教授有关民法总则部分研究的集大成之作,根据其2016年德文第4版译出。
  卡夫卡以小说成名,被认为是现代派文学的鼻祖,但却是一位名副其实的“法律人”。他出生于1883年,18岁进入布拉格大学研习文学和法律,1906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并曾在法院实习。《审判》是以冤案为线索的作品,尽管描绘出一个荒诞世界,但却完整再现了当时的刑事诉讼程序,并从道德与哲学的视角对官僚体制进行了批判和讽刺。
博克教授在教科书中所阐述的《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制度,旨在为初学者介绍民法领域的入门知识,同时也可以作为进阶者,以及理论家和实务家在民法总则部分的参考工具。本书第4版对整本书进行了彻底的修订,特别是整合了自上一版问世以来的最新司法判例和文献。本书不仅是一本学术水平很高的教科书,而且非常注重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此外,考虑到引入消费者权利指令给德国法律体系带来的重大变化,本书特设专章加以讨论。
此外,与其他很多教科书不同,本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非常成功地展示了《德国民法典》不同条款之间的关联性。不仅展示了教义学内容,还包括了理论讨论,这有利于在读者心中建立对知识体系的全面理解。本书还特别注重总则编与《德国民法典》其他部分的联系,揭示了在其他书中难以找到的民法典体系关联,无论是对于初期的学习,还是对于后期的提升,都是非常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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